为进一步规范中华文学基金会志愿工作者队伍的管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中华文学基金会志愿工作者(以下简称志愿者)是指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发挥自身知识和技能自愿在基金会为文学事业和公益事业提供服务者。
一、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二)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和技能。
二、权利
(一)优先参加基金会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
(二)参加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对志愿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有自愿加入和退出志愿者队伍的自由;
(五)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及基金会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权利。
三、义务
(一)自觉遵守基金会章程和有关管理制度;
(二)认真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服从基金会安排,完成志愿服务工作;
(三)宣传人道主义,维护基金会的声誉,以实际行动扩大基金会的社会影响;
(四)不从事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或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
(五)自觉履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服务内容
(一)协助基金会开展繁荣文学事业的宣传活动;
(二)为公益项目启动仪式及公益活动提供知识、技能服务;
(三)协助开展服务作家,服务社会的其他社会活动;
(四)经基金会及志愿者双方协商认可的其他服务工作。
五、登记
(一)个人自愿申请加入志愿者队伍,可通过基金会网站或直接向基金会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中华文学基金会志愿工作者登记表”;
(二)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集体名义自愿申请加入志愿者队伍的,直接向基金会人事部门提出申请,进行集体登记;
(三)人事部门对志愿者的申请情况进行审核并提交基金会会务会议审定;
(四)经审核合格的成为志愿者,签订《志愿工作服务协议书》,确认志愿者的工作范围和工作计划。由基金会统一配发志愿者服务凭证(志愿者服务证、志愿者服务胸章);
(五)基金会在志愿者服务期间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津贴。
六、服务证
(一)志愿者服务证用于证明志愿者的身份,记录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内容和获得的志愿服务荣誉;
(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基金会根据服务对象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志愿者服务的时间、内容予以认定并在志愿者服务证中注明,同时统计备案。
七、管理
(一)建立志愿者信息库,统一编号管理;
(二)开展志愿服务时,志愿者须佩戴志愿者服务胸章;
(三)通过基金会网站及时发布志愿者服务动态信息;
(四)基金会组织有关志愿服务的培训活动,提升志愿者队伍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
八、表彰
(一)基金会定期开展表彰活动;
(二)大力宣传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优秀志愿者,并将其工作成绩反馈给所在的单位、学校或社区。
九、退出
凡具有以下行为者劝其退出志愿者队伍:
(一)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志愿服务义务,长期不参加活动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会章程、规章制度,给志愿服务工作带来不良影响的;
(三)以基金会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
(四)自愿退出的志愿者,须提前1个月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
十、本办法如有与相关规定抵触的,以此办法为准。本办法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