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文学基金会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中华文学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财务管理水平,健全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确保货币资金安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本会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货币资金管理目标主要包括: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财务信息真实完整、资金安全措施有效、防范舞弊预防腐败。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四条 建立货币资金业务岗位责任制。设会计岗位和出纳岗位,明确岗位的职责权限,做到会计、出纳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出纳人员请假时,由秘书长指定专人临时担任出纳工作,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工作。

第五条 会计、出纳岗位,应当配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六条 会计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权限是:

(一)遵守《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内控制度。

(二)做好会计核算和复核、稽核工作。

(三)负责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

(四)负责发票(收据)的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工作。

(五)负责保管银行账户预留印鉴,定期存款等凭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档案资料。

(六)拒绝办理原始单据不合法、支出内容不明确、审批不完备、数字有差错、伪造或涂改、虚报或冒领等货币资金业务。

第七条 出纳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权限是:

(一)遵守《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内控制度。

(二)做好现金库存管理、银行帐户核对和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工作。

(三)负责办理银行存款收付业务和财务报销工作,按规定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四)负责银行结算票据的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工作。

(五)负责保管本会现金、银行票据,银行存款对账单和借款单据等会计资料。

(六)拒绝办理违反国家规定或本会财务规定的货币资金业务。

第八条 建立严格的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按照《中华文学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第九条 年度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情况应报秘书长审批后,提交理事会审定。

第十条 会计和出纳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审批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会计和出纳人员有义务提醒审批人,在得到规定授权审批后应及时办理。

第十一条 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的一般程序为:

(一)支付申请。本会有关部门或个人办理用款时,应提前向审批人提交支出凭单或借款单等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有相关合同、协议、文件或证明材料的要一并附上。

(二)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会计人员负责对批准后的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内容包括: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全,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是否妥当,支付单位信息是否完整,对方提供发票是否真实等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二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对于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加强大额现金管理,对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除符合规定的现金支出范围的款项外,其他款项均应通过银行结算。

第十四条 本会现金的开支范围是:

(一)开展公益活动必须的现金支出,包括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资助金、慰问金等。

(二)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和参加会议、培训等按规定应交纳的费用。

(三)个人劳动报酬,包括聘用人员劳动报酬及外单位人员劳务报酬。

(四)向个人购买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五)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六)经领导批准,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自行保管,不得以个人名义储蓄。取得的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不得擅自挪用、出借,不得采用各种手段隐匿收入、虚列支出套取或转移货币资金,形成体外循环。

第十六条 出纳人员应及时对现金进行盘点,做到日清月结,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盘点中发现长款或短款情况,应及时查找原因并报秘书长,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七条 出纳人员对货币资金的安全性负有直接责任,现金、支票、其他金融有价物和各种银行结算单据凭证应存放在保险柜内,保险柜应锁紧并打乱密码,人离柜锁,防盗防失。保险柜钥匙应随身携带,不得随意转交他人。

第十八条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制度,按照银行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不得以各种原因出租、出借、转让本会银行账户。

第十九条 出纳人员应及时核对银行往来业务,定期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有不符,应及时查找原因并报秘书长,不得隐匿不报。

第二十条 任何人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或白条顶替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与其他单位无实质交易内容拆借资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资金。

第二十一条 加强银行资金存放管理,如需将银行结算账户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的,一般应在本会开户银行办理。同时防范影响资金存放安全的风险和资金存放银行利益输送风险。

第四章相关票据及银行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与货币资金相关的银行票据和收款票据按以下规定执行:

现金支票只限于财务部门使用,其他部门一律不得领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可用于购买商品或服务,各部门领用时必须事前填写支出凭单或借款单,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由出纳人员签发。

出纳人员在签发银行票据前必须查明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保证有足够的资金以备支付,不能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和其他不符合规定的银行票据。不能将支票交给收款人代签,不能出租、出借、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出纳人员负责银行支票和其他银行单据的购买、使用、保管,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如有遗失,应及时办理银行挂失手续。

(四)办理支付手续后,银行票据的存根应附于会计凭证之后,不得散落它处。对填写错误的银行票据,必须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存并按银行有关规定缴销。

(五)会计人员负责捐赠发票、增值税发票及其他收据的购买、使用、保管,严防空白发票和收据遗失或盗用。

(六)办理收款手续后,发票及收据的记账联应附于会计凭证之后,发票及收据的存根联应保存归档,不得散落它处。对填写错误的发票及收据,应将其一式几联同时作废保存归档,不得缺失。

第二十三条 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人员保管,法人或秘书长个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避免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接受上级部门或审计部门的检查,日常可经秘书长同意授权办公室主任,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第二十六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本会秘书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