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文学基金会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华文学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的项目管理,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会实际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会的项目,包括按照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的繁荣文学创作、文学队伍建设、文学知识普及、文学交流传播、文学表彰推介等公益项目、政府委托项目和商业合作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目标是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本会按照项目立项、审批、实施和结项进行全流程项目管理,并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监督检查贯穿于项目开展全过程。

第五条项目资金管理坚持依法依规、收支平衡、勤俭节约、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六条根据资金(含资产)来源,项目设立分为:自筹资金设立项目、政府部门财政拨款设立项目、捐赠单位捐赠资金设立的公益项目、社会力量提供资金设立的经营项目。

第七条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业务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申报批复的财政支持项目协议、捐赠协议和合作协议等编制项目预算。

第八条项目预算收入部分包括公益捐赠收入、财政拨款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

第九条项目预算支出部分包括用于受助人的款物支出、为开展项目发生的直接费用、以及按照协议约定在项目中列支的管理费用。一般情况下,按照项目收入的10%编制项目管理费用预算。公益捐赠协议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管理费用的,按照约定编制预算;没有约定的,不得从公益捐赠中列支。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条项目预算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决策,经本会秘书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设立并实施。项目预算在5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经秘书长同意可设立并实施。

第十一条项目立项后,业务部门应与资金提供方协商协议内容。经秘书长审批同意后,方可与资金提供方签署协议。协议签署应符合《中华文学基金会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协议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数额、资产价值、捐赠用途、支付方式、各方权责、履约期限、解除与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各方约定达成的其他事项等条款。协议中还应对项目管理费用和为开展公益项目而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进行约定。应确保协议内容合法、明晰、完整,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业务部门按照批复后的项目预算执行,每笔支出均须由项目经办人注明开支内容并签字,报相关负责人审核,再报秘书长审批,才能报销。未经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完备,财务部门不予办理费用的报销或资金的划拨。

第十三条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支出。项目预算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项目资金如无追加预算,不得超支。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业务部门应按照协议约定,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按预算从严执行、资产按协议捐赠到位、绩效按预期完成目标。

第十三条财务部门依据协议条款、经费预算、项目进度、检查与验收结果、以及相关人员审批后的单据按支出标准支付项目资金,并对发票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查验。

第十四条支出标准分类控制:一是项目协议中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支付;二是项目协议中无明确规定的,按本会相关费用支出标准支付;三是财政资金支持的文学活动,按财政相关费用支出标准支付。

第十五条接受捐赠的财产,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使用捐赠财产。捐赠财产的使用应符合公益目的,不得擅自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且仍需用于公益事业。

第十六条受益人接受本会捐赠的财产,应当与本会签署受赠协议、接受捐赠证明及捐赠财产明细。以上资料作为财务部门入账凭据留存。

第十七条接受捐赠的资产和为项目实施而购置的资产在入库时应根据捐赠发票或销售发票金额及资产明细确认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 在出库时应按入库单价确认捐赠成本或支出费用。同一项资产的出入库价值应保持一致。

第十八条业务部门负责项目资产的受赠、购置、保管和捐出,办公室负责项目资产的验收和出入库盘点,财务部门负责项目资产的确认计量,三方应定期盘点项目资产的数量金额,确保资产账实相符。对盘亏毁损的项目财产应查明原因,及时报批处置。

第五章  项目结项管理

第十九条业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协议规定推动项目落实,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按时结项。避免项目未按期完成但款项已拨付或项目协议约定日期已到期还要求付款的情况。

第二十条项目执行结束后,业务部门应会同财务部门及时向秘书长报送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公益捐赠项目应同时向捐赠方提供其所需资料。

第二十一条每年年末,财务部门对超过项目协议约定日期的项目资金,会同业务部门进行清算,经秘书长审批后,可将项目进行结项处理,剩余资金或资产转入非限定性资产。

第二十二条对确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完毕的捐赠财产,本会在取得捐赠人同意或在公开媒体上公示后,可将捐赠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

第二十三条每年年末,本会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益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将审计结果提交给需要专项审计报告的部门。

第六章 项目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本会所有的项目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坚决杜绝违规操作,严禁徇私舞弊,项目实施不得损害本会、捐赠方或合作方、受益方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五条内部控制监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和资产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互相监督,如有违反协议事项或违规现象应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确保项目资金得到合法、合规、高效使用。

第二十六条捐赠方监督。捐赠方有权决定捐赠财产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向等,有权查询其捐赠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及项目执行有关材料,并向本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社会监督。公益项目实施中和结项后,应按照登记机关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网站公示有关项目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审计及第三方评估。本会依法接受登记机关、主管部门和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根据项目需要,可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整体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本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经本会秘书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