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茅盾文学新人奖评奖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茅盾文学新人奖(以下简称“本奖”)是以有成就的青年作家和评论家为奖掖对象的文学奖项,旨在鼓励年轻一代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勇攀文学高峰,从而促进中国文学事业的繁荣发展。

  第二条 本奖由中国作家协会所属中华文学基金会、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政府发起主办。

  第三条 本奖每两年颁发一次,每届奖励10名文学新人。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四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崇德尚艺、德艺双馨的原则,坚持人品文品统一。

  第三章 奖励对象及奖项设置

  第五条 本奖奖励对象是全国范围内年龄为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青年作家、评论家。

  第六条 本奖入选者应是近年来在文学创作和文学评论中成绩特别优异者,并且具备进一步发展和提高的潜质。

  第七条 每届评奖评选茅盾文学新人奖10名。已经获得过茅盾文学新人奖者不在候选范围。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本奖采取单位或个人推荐的方式进行申报参评,由主办单位于评奖年度发出评奖通知,凡申报和推荐者均须按要求填写《茅盾文学新人奖申报表》。

  第九条 各推荐单位或个人可推荐不超过2名的作家。推荐渠道如下:

  1、中国作家协会各团体会员,中国作家协会所属各学会,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

  2、除团体会员外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参评者由中国作家协会创作研究部推荐;

  3、由三人(含三人)以上组委和评委联名推荐。

  第五章 组 织

  第十条 由主办单位聘请有关领导部门及有关方面人士若干名组成组织委员会,负责该奖的总体组织。

  第十一条 由主办单位聘请著名作家、评论家、学者组成评奖委员会,负责该奖的具体评选。

  第十二条 由主办单位设立评奖办公室,负责评奖的日常组织工作。

  第六章 评选与颁奖

  第十三条 全体评委在认真审阅、评议申报材料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人。参评者获得不少于评委总数三分之二的票数,方可当选。

  第十四条 评奖评选投票分两次进行,第一次投票提出不超过15名获奖候选人,第二次投票确定10名获奖者。

  第十五条 评奖揭晓。评选结果由主办单位统一发布并举行颁奖典礼。

  第十六条 本奖授予获奖者奖励证书、奖金,奖金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由获奖者本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主办单位代扣代缴。

  第七章 资 金

  第十七条 本奖评奖、颁奖所需资金来源为主办单位自筹,以及热心于文学事业的企事业单位、机构和个人的资助。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中华文学基金会、桐乡市文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